归档时间:2020-01-21
安化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中心孙超波     发布时间:2014-10-13 14:12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安化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完善和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巩固“普九”成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省、市有关学籍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入学、学籍

第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应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任何学校不得举行招生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辖区范围内的适龄少年儿童入学,不得跨乡镇进行招生宣传,不得随意接收外乡镇学生,因特殊情况接收外乡镇学生须经学生原所在乡镇中心学校或中学同意,报县教育局基教股备案。对在学校辖区范围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就读,学校应一视同仁,不得拒收或收取借读费等费用。

第三条 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招生,根据省、市有关精神,严格实行“两考合一”,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按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的原则,择优录取。任何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买卖生源。

第四条 小学、初中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乡镇中心学校确定,报县教育局基教股审批备案。高中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申报,县教育局审查,市教育局最后审定并统一下达。小学班额不得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得超过50人,高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五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统一编制的学号。高中学号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定下发。初中学号由县教育局统一编定,编定方式为“年级代码(二位数)+县代码(二位数)+乡、镇代码(二位数)+学校代码(一位数)+学生序号(四位数)”。其中年级代码今年的七年级为07,八年级为06,九年级为05;县代码为25。乡、镇代码及学校代码见附表。小学学号由各乡镇中心学校参照初中学号编定方式编定。学生入校后一个月内,学校应组织填写好全县统一的学籍名册、学籍表,每学年度的新生学籍名册应于9月2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县教育局基教股备案。高中学校和中心学校学籍专干每个学期到基教股核对一次学籍。

第六条 各学校要建立控流保学责任制,认真做好控流保学工作,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要达到100%,巩固率达到99%以上;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巩固率达到97%以上;省、市示范性高中巩固率要达到95%以上,一般普通高中要达到80%以上。初中、高中于每学期期中考试以前,将各年级异动学生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的学生名册)报县教育局基教股备案。

第七条 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

第二章 转 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父母外出打工或其它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须经批准后方可转学。一般应转入家长新工作地点或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学校。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九条 一至六年级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学校教务处同意,报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开出全县统一的转学证书。县内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书和学籍表到转出和转入乡镇中心学校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学籍;县外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书、学籍表和证明其属正当转学的相关资料,到县教育局基教股审批盖章后,再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七至九年级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写出申请报告,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教务处同意,签署意见,学生持双方学校签署同意的申请报告,到县教育局基教股开出转学同意证。学生持转学同意证,到转出学校开出全县统一的转学证书,并携带学籍表等相关资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高中学校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写出申请报告,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教务处同意后签署意见,学生持双方学校签署同意的申请报告,到县教育局基教股开出转学同意证。学生持转学同意证,到转出学校开出全市正式统一转学证,再到县教育局基教股审批盖章,经市教育局基教科审批编出新学号后,才可持正式转学证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转学手续的转学学生,一律不予承认学籍;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不计入按人头数拨付办公经费的学生数,八、九年级学生一律回原就读学校参加毕业会考;同时在县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对存在未取得学籍学生的中心学校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 县教育局基教股、职成教股、乡镇中心学校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在特殊情况下,由县教育局安排转学学生入学。

第三章 休学、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学生,应令其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学校开出休学证书。一至六年级休学的由乡镇中心学校备案,七至九年级休学的报县教育局基教股备案,高中休学的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休学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再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第十八条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

高中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思想品德和体育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毕业年级不得留级。

第二十条 高中学生留级一年后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令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初中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中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本年级和高一年级的会考,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

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教务处审核,经校长批准后,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按每天6节课计算)以上的。

第六章 毕 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指实施新课程后的年级),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含补考及格);

3.取得体育锻炼合格证书;

4.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参加毕业会考,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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