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1-21
湖南普通高中退学指南
作者:中心孙超波     发布时间:2016-06-15 14:42     信息来源: 安化县统计局     浏览数: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可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学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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