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1-2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作者:安化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1-10 10:29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浏览数:

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行使层级

上级实施

权限划分

安化县民政局

行使内容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实施机构

省民政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首环节

申请

办事员

6个工作日

 

 

第二环节

受理          

办事员

10个工作日

 

 

第三环节

审查和决定

分管领导、主任

3个工作日

 

 

尾环节

办结和送达

办事员

1个工作日

 

 

流程图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数量限制

结果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服务对象

法人和公民

服务主题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人生事件

 

特定对象分类

 

经营活动分类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

承诺办结时限

20

通办范围

安化县

办理形式

行政许可

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运行系统

 

办理地点

安化县民政局4楼41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737-7226981

常见问题

监督电话

0737-7224401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行政复议及诉讼

申请材料

1、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2、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3、设立申请书 ;

4、申请人(法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登记表;

5、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

6、申请人(自然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登记表;

7、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8、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责任编辑: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