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1-2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政务中心陈娜     发布时间:2016-05-25 00:00     信息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网转载     浏览数: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 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连续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累计5年(含5年)以上;

  2、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 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

  (二)下列乡镇(公社)老放映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1、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

  2、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选用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被辞退、开除的。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 放映年限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放映年限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放映年限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放映年限指从被乡镇(公社)正式选为农村电影放映员开始到2005年12月31日止, 实际从事农村电影放映的年限,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中途转行没有从事农村电影放映的年限不能计算在放映年限内。

  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三、补助资金来源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 由省级财政分别与市州级财政、省直管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未实行省直管县级财政的,市州级财政与所辖县市区级财政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各县市区制定的执行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时, 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四、补助对象确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乡镇(公社)老放映员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等具体办法,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乡镇(公社)老放映员身份及工作年限等认定工作。县市区没有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单位。

  (一)本人申请。 符合补助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填写《湖南省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同时承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二)乡级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 经核实通过的补助对象,须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后, 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 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审核。 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 同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 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 填写《湖南省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建档存留。

  (四)市州核准。 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将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的《审批表》报送市州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市州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会同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批表》进行核准。经核准后, 由市州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将补助名单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 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地发放。

   五、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从2015年1月1日起计发。201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 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2015年1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 从2015年1月1日起发放,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二)发放办法。 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六、组织实施 

  (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 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小组, 及时研究制定本辖区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各项措施, 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身份及工作年限的认定, 并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核算及筹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的台账建立及发放;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户籍认定、刑事犯罪记录审查工作。

  (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社会监督,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 认真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身份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公示、认定,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 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 对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人员, 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各市州、县市区要抓紧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 各市州要在2015年11月30日前将核准后的《审批表》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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