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1-21
关于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6-16 00:00     信息来源: 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数:

根据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属申请所在地户籍中低收入家庭;或在申请所在地有稳定工作或者职业的其他外来人员;

(三)在申请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县其它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材料

(一)基本信息材料

1、安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县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下载或到受理单位领取)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离异者附小孩归属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屋信息证明。(收原件)

(二)享受优惠政策需要提供材料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

2、相关部门出具的孤老病残证件或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优扶对象、伤残病退军人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受理申请单位

(一)东坪镇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直接受理申请;

(二)其他乡镇由当地房管所或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受理申请

四、审核、公示、轮候

(一)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对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按排序规则进入轮候名册(按乡镇建立轮候名册)等候配租,并向社会公开轮候顺序。

五、配租

(一)配租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困难家庭优先、特殊家庭优先、本地家庭优先、申请时间优先。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住房救助对象等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二)配租方案: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六、其它事项

(一)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凡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不用另行提出申请。

(二)暂时未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乡镇如有住房保障需求,也可向指定的房管所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根据需求情况考虑安排建设计划。

(三)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律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通报,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五)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通报。

安化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化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发布:谌龙飞)

(审核:谌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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