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1-21
关于调整县城城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
作者:中心孙超波     发布时间:2015-06-16 17:05     信息来源: 安化政务和信息服务中心     浏览数:

安化县物价局文件
 
                        安物字﹝2011﹞6号                  
 

关于调整县城城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
及开征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县城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请求调整县城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及《请求开征县城城区垃圾处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益阳市物价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益价价字[2010]58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湘价消[2008]70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法[2010]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听证会的情况,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将原五类用水价格合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用水价格,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为1:1.5:4。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53元/m3、6.88元/m3执行。
    2、污水处理费征收随水价分类作相应调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由原征收0.50元/m3的污水处理费提高到0.80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分别按1.2元/m3、1.6元/m3标准执行。
    3、居民生活用水按0.18元/m3标准开征垃圾处理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不开征垃圾处理费,按原方式征收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
    4、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A类(即“三无人员”)家庭,B类对象中的一、二级残疾人员家庭;规划区内郊区村由县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的A类对象家庭;一到四级伤残军人家庭、烈属家庭,实行每月按实际抄表数免收4吨水的综合水价的优惠政策。
    二、本次调整在水价价外征收0.02元/m3价格调节基金,调整后的各类水价均不含水资源费。
    三、你局要做好政策出台执行的充分准备,会同有关单位搞好此次价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价格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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