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01-21
停业、复业登记
作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1-06 00:00     信息来源: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浏览数: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 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 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 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五)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 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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