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12-10
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出生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中心孙超波     发布时间:2020-05-24 18:13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各市州公安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户口登记管理是国家的基本行政管理职能之一,也是社会管理工作的基础。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多年来我省公安机关和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出生人口登记、实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方面发挥了职能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省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黑户”(无户口人员)问题比较突出,已严重影响了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和人口信息质量,影响了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甚至影响到国家宏观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也影响了国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目前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合作医疗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广大农民群众户口意识大大增强,我们应因势利导,积极宣传和引导群众申报上户,核准人口信息,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8]65号文件规定和国务院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人组字[2000]3号文件的精神,现就加强出生上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公安机关和人口计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规范上户登记工作。加强户口登记工作既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国家系列惠农政策的需要,也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科学制订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需要,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公安机关和人口计生部门作为政府人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虽然侧重点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两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形成共识。要将一些制约群众申报登记户口的政策与户口登记工作剥离,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登记,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既要为出生上户创造宽松环境,同时也不能放松计划生育管理。出生人口申报上户的,凭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生育证或者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登记生育证号或者专用收据号后即可登记上户。没有生育证或者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的,公安派出所亦可登记上户,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

二、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公安、人口计生部门要相互利用好各方面的管理资源,密切配合,形成有利于户口登记和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的工作合力。两部门特别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计策办要建立健全出生人口基本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到互通情况,共享信息。乡镇(街道)计生办

责任编辑:夏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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