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
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5.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
6.离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
7.再婚夫妻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但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均不得申领。
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二、办理程序
由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