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程 序 |
依据及收费标准 |
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人员 合格 证 |
1、本人提交合格审请表及有关材料; 2、乡级人民政府、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3、县级人口计生局复核; 4、市级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考察、考核; 5、发《合格证》; 6、三年校验一次。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国家计生委6号令 3、不收费 |
恢复 生育 手术 审批 |
1、要求生育对象本人审请;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并出示证明; 3、县级人口计生局批准,指定施行手术的医疗单位。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不收费 |
办理 流动 人口 婚育 证明 |
1、有流动意向的育龄人员本人申请; 2、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审核; 3、户籍地乡级计生办发证。 |
1、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九号主任令” 2、财源〔2004〕87号 3、湘人口办发〔2005〕 33号 4、湘人口发〔2005〕36号 5、益人口发〔2006〕2号 6、不收费 |
计划 生育 行政 复议 |
1、当事人先执行征收或处罚决定; 2、要求复议的对象,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3、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行政复议法》 3、不收费 |
办理 独生 子女 证 |
1、申领夫妇填写申请表向双方单位(村委、社区居委)申请; 2、单位(村委、社区居委)签署意见; 3、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造册、审批发放。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不收费 |
办理 收养 手续 |
1、要求收养小孩的对象本人向乡级民政部门申请; 2、县级以上计生委审核并签署意见; 3、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益民字〔1995〕6号文件 4、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