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12-10
再生育证办理流程
作者:县政务和信息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5-24 18:36     信息来源: 益阳市政府网     浏览数:
第一步:领取表格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向发证方单位或村级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村级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步:准备材料

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交下列材料:

  • 单独
  • 其他符合

夫妻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规定的“单独两孩”生育条件。

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5.夫妻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专干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结婚证

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A4纸),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本应提供夫妻双方的户口登记页。

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其中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护照或者港澳回乡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A4纸)。

彩色

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其中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护照或者港澳回乡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A4纸)。

彩色

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其中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护照或者港澳回乡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A4纸)。

彩色

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其中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护照或者港澳回乡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A4纸)。

彩色

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其中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护照或者港澳回乡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A4纸)。

彩色

第三步:办理地点、时间、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具体见页面右下方计划生育机构信息一览表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 办理地点: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内的在婚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具体地址见页面右下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信息一览表

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城市区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对于本地已有明确的管理和界定办法的,依据当地的管理办法。

第四步:张榜公布

发证机关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经审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统计信息机构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群众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发证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签发生育证。

第五步:领证

1.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2.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第六步:延期与换发

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延期。

《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每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

责任编辑:夏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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