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12-10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县政务和信息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0-05-24 18:46     信息来源: 益阳市政府网     浏览数:

YYCR-2015-83002

益公积金管委会〔2015〕3号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015年7月7日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三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理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二章 借款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人及其配偶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住房应用于自住,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正常。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2次(含)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记录。

(四)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同意授权公积金中心从夫妻公积金账户或银行账户按月代扣资金还贷。

(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房产作抵押。

第五条 申请人家庭信用记录良好。近2年内(以公积金中心查询并打印的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的时间为节点往前计算),不良信用记录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且逾期金额(或最低未还款额)小于3000元的,须经办金融机构出具非恶意拖欠证明,大于3000元的、逾期额未结清的,不予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及办理要件

第六条  贷款种类

(一)购买现房(含二手房)贷款;

(二)购买期房贷款;

(三)自建住房贷款(城镇);

(四)翻建、扩建、大修住房贷款;

(五)异地缴存公积金购买现房(含二手房)贷款;

(六)异地缴存公积金购买期房贷款;

(七)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八)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购买现房贷款;

(九)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购买期房贷款;

(十)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建住房贷款。

第七条 办理要件

申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卡或工资(储蓄)卡等,按照不同贷款类型,提供申请人配偶、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原件,若代理人代办的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公证书》原件。

(一)购买现房(含二手房)贷款

提供: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国有土地使用证》(分户证或总证)、《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期房贷款

特别条件:申请人所购房屋所在楼盘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提供:规定比例首付款凭证、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2年以内);开发商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总证。

(三)自建住房贷款

提供:3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用支付证明。

(四)翻建、扩建、大修住房贷款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费用支付证明,翻建、扩建的提供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翻(扩)建批文,大修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C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异地缴存公积金购房(含现房、期房、二手房)贷款

特别条件:在贷款申请网点开立个人公积金缴存帐户,划转或预缴3个月还贷额入个人公积金账户,承诺每年从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划转公积金到贷款网点公积金账户用于还贷。提供: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近6个月正常缴存公积金证明、无公积金贷款余额证明、无2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其他资料按本地购房申请贷款规定执行。

(六)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特别条件:单位职工在商业银行申请的住房贷款抵押房产为现房或期房已办为现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前须结清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供:申请人与原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购、建房贷款

特别条件:按不低于同期公积金“限高保低”最低标准一次性补缴12个月公积金,自愿冻结6个月还贷额。提供的资料按公积金正常缴存单位职工购、建房申请贷款标准执行。

第八条 区县(市)单元建筑面积大于130�、中心城区(含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单元建筑面积大于120�的,实行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政策适用各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楼盘准入、贷款审核、审批、面签合同和借据、办理抵押由合作银行负责,公积金缴存资格审查由公积金中心负责。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一)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组合贷款在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以内,中心和银行各按50%的比例放贷,超过部分由银行发放,中心与银行放款金额不同的,抵押权证中按贷款金额所占比例明确双方权利比例。

(二)首次贷款的,贷款额不大于房价的80%;第二次贷款的,第一次贷款必须结清,贷款额不大于房价的70%,利率上浮10%。

(三)对引进的优秀人才(指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贷款额按同档次增加10%。

(四)所购房产为两人(含)以上按份共有的,按借款申请人所占的产权份额计算贷款金额,且共有权人(含未成年人)须自愿授权给借款人。

(五)所购房产为两人(含)以上共同所有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产权份额按人平分,按照借款申请人所占的产权份额计算贷款金额。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少不低于3年(含),最长为30年,最后还款日不超过65周岁,同时不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

第五章 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贷款保证金

第十二条 以现房(含二手房)为抵押物的,按契税计税金额作为评估价;以所购期房为抵押物的,以网签合同价为评估价;自建、大修、翻(扩)建自住住房的,以房屋评估价为准。

第十三条 以期房作抵押的贷款,实行贷款保证金制度。期房贷款阶段性保证金按贷款金额的5%收取,由所购楼盘的开发商缴纳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待《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在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查实《房屋他项权证》,凭保证金缴款收据退还;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凭贷款结清单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一)借款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贷款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贷款不同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二)公积金网点柜员受理借款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将信息录入公积金系统,交网点主任审批。从受理完整资料到审批在5个工作日完成。

(三)贷款审批通过的,公积金柜员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由借款人到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公积金中心到产权部门领回抵押权证并收押,将信息录入公积金系统,中心统一付款。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账户和银行还款账户内偿还贷款,并授权中心和银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一天)或月底前一天(遇节假日提前一天)从账户中代扣还贷,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停止授权。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月还款额不变,缩短借款期限;

(二)借款期限不变,确定新的月均还款额。

第八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购买商住两用住宅、公寓的,不提供贷款;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村民宅基地、集体用地、租赁用地、划拨用地的,不提供贷款。

第十八条 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所拥有的房屋套数,以在益阳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

第十九条 婚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贷款次数;夫妻关系解除后,符合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按第2次贷款计数,无房屋产权的一方按第1次贷款计数。

第二十条 缴存人家庭购买、建造、翻(扩)建、大修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含银行提供的贷款)加提取的公积金额(含冻结金),不得超过住房价值总额。

第二十一条 购买期房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房产开发公司单位账户,其他类型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申请人本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贷款按抵押物属地原则受理;中心城区开发楼盘的贷款申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办理,指定办理贷款网点在双方《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中一并明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证明或资料,取消借款人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五条 授权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贷款操作细则并对外公布,公积金中心各网点按操作细则办理贷款业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原2013年9月1日公布的《益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益公积金管委会〔2013〕1号)同时废止。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16日


责任编辑:夏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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