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公积金〔2014〕26号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告
为贯彻省住建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建房〔2014〕144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益政办发〔2014〕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二、在益阳市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自由职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四、无自有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益阳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额不超过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五、开发商的期房贷款保证金标准下调为贷款额的5%。
六、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