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房办字〔2015〕8号
各区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湖 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政府令〔2013〕 1号)和《益阳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细则(试行)》(益政办发〔2012〕1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房屋征收补偿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 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范畴
征收补偿对象在符合《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政府令〔2013〕1号)文件规定条件,同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方可申请或配租租住公租房。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经鉴定为危房的,不列入家庭住房。
(三)申请家庭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住房保障、房屋征收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三)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益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