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即凡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城市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同时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人个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 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存贷款业务一律由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3) 按照“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如购、建、大修住房所需公积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职工离休、退休的;(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底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2)、(3)、(4)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 哪些公有住宅不能出售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对城镇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通常那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的住宅、存在产权纠纷的住宅、已经列入城市旧区近期规划行将改选的住宅,地处临街宜改选营业用的住宅,具有历史文物价值、风景名胜区域内列为景点的住宅,庭院式住宅、平房、市区内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楼房,由政府代为管理的有关产权以及有关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住宅以及市政府认定不宜出售的其他住宅都不应当出售。
3. 公房上市出售的条件是什么?
已取得全法完全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不得上市出售:
(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2) 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3) 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4) 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户的;
(5)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 有房改违规的行为,没有纠正的;
(7) 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要求单位优惠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3. 公房上市出售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1) 出售前应先向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确认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同住成年人共同签字的出售确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填写《公有住宅今后上市交易审批表》,其中应由原公房产权单位签署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见,送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3) 市(县)房改办、房产局审批。
(4) 产权部门现场评估,交易双方交清全部税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5) 到房产登记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 (6) 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