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0-12-10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24 18:57     信息来源: 益阳市政府网     浏览数:

湖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湘民办发〔2007〕61 号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湖南省民政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

为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建设规范

(一)一般规范

1.敬老院基本建设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

2.敬老脘应尽量选择生活便利或临近集镇、通电、通路、通水的地方建设。

3.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4.敬老院应有必要的种植基地和养殖场所。

(二)居室

1.供养对象居室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供养对象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7�。

3.居室内应配备壁橱和必要的生活用品,如床、桌、椅、电灯、脸盆、热水瓶等。

(三)卫生间

1.有条件的应在居室内设卫生问、洗浴室。

2.尚未达到居室内设有卫生问的敬老院,在每栋房屋的每层应设有卫生间,男女分设。

(四)活动场所

1.敬老院要配有适合供养对象活动的场所。

2.敬老院室外活动场所应尽可能做到宽敞、平坦。

(五)厨房、餐厅

1.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全院人员供餐需要,清洁卫生。

2.敬老院应有满足供养对象进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等。

二、组织建设规范

(一)敬老院的管理组织

1.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2.敬老院应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管理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院长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和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3.敬老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分别成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等工作小组,各组人员可由工作人员或身体健康、有热情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二)敬老院党的组织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立基层党的组织,加强对敬老院领导,指导和监督敬老院开展各项工作。敬老院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或党小组应纳入所属当地党委统一管理。

(三)敬老院制度建设

敬老院可根据情况制定考勤、财务、学习、膳食、医生、医务室、安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并将各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健全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

三、人事管理规范

(一)敬老院的工作人员

1.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一般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也可专职。

2.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为1:10。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敬老院院长条件:热爱、安心敬老院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政治素质高、有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2.工作人员条件:身体健康、热爱敬老养老事业、吃苦耐劳、有一定文化水平、具有无私奉献精神。

(三)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

1.院长的管理

(1)敬老院院长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双重管理。

(2)敬老院院长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由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3)对敬老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

2.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

(1)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实行全员聘任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2)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3)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供养对象测评,对连续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的应当解聘。

(四)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1.敬老院院长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2)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对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汇报。

(3)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5)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全体供养对象积极性,勤政廉洁,做好表率。

2.服务人员的基本职责

(1)搞好供养对象生活、疾病、伤残等情况的护理。

(2)负责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卫生工作,保持院内、室内整洁。

(3)加强责任心,负责供养对象的安全,保证不出现责任事故。

(4)经常组织开展活动,丰富供养对象的文体生活。

(5)协助院长了解、做好供养对象的思想工作。

3.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

(1)搞好敬老院经费管理,坚持原则,节约开支。

(2)搞好敬老院财产登记和管理。

(3)搞好院办经济财务管理工作。

4.炊事人员的基本职责

(1)负责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膳食工作,按时供餐

(2)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3)做好卫生和消毒工作,严防食物中毒。

(4)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和浪费。

(5)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烹饪技能。

(五)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待遇

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聘用或任命时确定,其经费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六)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1.市级民政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选择二至四个条件较好的敬老院作为培训基地或培训中心。

2.对新任敬老院院长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3.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四、档案管理规范

(一)人事档案

入院的供养对象,要建立个人档案,内容包括供养对象本人申请、申报审批表、入院人员登记卡,以及供养对象本人处分和表彰材料。档案建立后,由敬老院妥善保管,随时增添变化情况。

(二)健康档案

参照医院病历格式,印制供养对象健康档案。从第一次为供养对象全面进行体检开始,详细记载供养对象的健康状况,以后至少每年体检一次并加以详细记载。健康档案要随时把有关的病历资料装入档案,供养对象死亡后,其健康档案装到人事档案中保管。

(三)门牌档案

敬老院应在供养对象居室门厅或其它显著位置张贴供养对象个人资料卡,包括照片、姓名、年龄、入院时间等。

五、供养规范

(一)供养对象

1.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确认并发证的五保对象。

2.本人自愿入院集中供养。

3.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

(二)入院手续

1.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有意愿但无法表达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2.五保对象入院应由敬老院、送养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双方签订入院供养协议。

3,符合规定条件的五保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三)财产处理

1.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入院后可以继续使用。

2.供养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本人遗嘱和意愿办理。

(四)村民委员会的义务

1.逢重大节日应派人到敬老院看望供养对象。

2.供养对象去世后,应仂,助敬老院一道办理丧葬事宜。

(五)供养内容

1.“保吃”:提供适合供养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力求统一、整洁。

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和家具。

4.“保医”: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

5.“保葬”: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办理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

6“保教”:保障未满16周岁的供养对象接受义务教育。

(六)供养标准

1.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应与当地乡镇居民居住条件相适应。

2.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不应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3.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应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  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七)供养经费

供养对象供养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各级财政列支的供养资金。

2.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

3.院办经济创收的资金。

4.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走访慰问资金。

5.其他合法收入。

六、服务护理规范

(一)日常护理

1.每日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及墙壁无积灰,定期消毒。每周大扫除一次。

2.供应开水,提供洗澡用水。

3.保持供养对象服装整齐、干净。

4.居室注意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无异昧。

5.为行走不便的供养对象配备拐杖或其它辅助器具。

6.服务人员轮流值班,巡视居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组织供养对象整理床铺、翻晒被褥,保持床上清洁。

8.不能到餐厅进餐的供养对象,应将饭菜、茶水供送到房间里。

9.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的供养对象,做到勤查看、勤擦洗、勤更换衣被,保持供养对象身体干净、无异昧。

10.对痴呆供养对象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随意外出或发生意外。

11.对患病供养对象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制定针对性护理措施,并做好记录,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12.根据供养对象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

13.经常与供养对象交心谈心,开展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活动,消除供养对象的心理障碍。帮助供养对象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气氛,满足供养对象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14.组织开展优秀供养对象评比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供养对象公约

1.热爱共产党、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以院为家,不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活动。

2,讲团结、讲风格,互敬互谅、互相体贴、互相帮助、不闹矛盾。不发生打架、骂人现象。

3.讲究卫生,爱护公物,私人杂物未经院里同意不得带入宿舍。

4.服从管理,听从安排,遵守纪律,执行规章制度,外出要请销假。

5.自觉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学习、文娱活动和健身劳动,增进身心健康。

七、医疗保健规范

1.对患病的供养对象要及时检查、合理用药、及时治疗,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时送医院检查确诊。

2.对患有传染病的供养对象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患者为原则,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进行隔离、治疗。

3.对患大病、重病的供养对象及时送医院治疗。

八、膳食管理规范

(一)炊事人员的配备

敬老院应根据就餐人数多少配炊事人员。入院人数多的敬老院,可聘请1--2名炊事员,再动员身体状况好的供养对象帮厨;入院人数较少的敬老院尽可能)f;聘请炊事员,动员身体状况好的供养对象主厨,适当给予报酬。

(二)膳食管理的基本要求

1.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整洁、卫生。

2.每周有食谱,荤索、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

3.供养对象的生日应安排生日餐,病人要安排病号餐,供养对象来客可安排客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要安排加餐。

4.根据供养对象特点,注重膳食营养,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根据需要分灶供应。

九、环境卫生规范

(一)敬老院应合理划分生活区、生产区等区域

1.生活区应平坦宽敞,干净整洁,无异昧、无垃圾。

2.生产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生活区以外,不影响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

(二)敬老院的室外环境

l.老院的室外环境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做到整洁、美观、大方。

2.敬老院注意绿化美化工作。

3.敬老院室外杂物要堆放整齐,不影响在院人员正常生活。

十、生产经营规范

1.敬老院应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办店等多种生产经营项目,并成立相应的生产经营小组,合理分工,分类进行管理。每个生产小组的人员应由工作人员和身体较好的供养对象组成。

2.组织身体健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开展适宜身体特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3.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进行成本核算

(1)敬老院应建立生产经营会计专帐,分类管理生产资料、购置销售产品的收支情况。

(2)敬老院生产自己消费的产品应按略低于市场价格折算收入并记入账目。

(3)敬老院生产经营情况应定期向供养对象进行公示,接受供养对象监督。

4.生产经营收入的用途

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

2.再生产的投入。

3.适当奖励参加劳动生产的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

4.用于敬老院内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十一、财务管理规范

(一)敬老院的财务人员

1.会计、出纳分设,账目、资金分管。

2.财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需持有会计证上岗,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3.财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

(二)敬老院的账目管理

1.敬老院应根据财务状况合理设置财务账日、科日。对用于行政管理、生活用品购置、生产经营等各项开支要分别设立相应的科目。

2.敬老院开支的各项经费应具备合法的票据,并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敬老院经费的审批

1.敬老院实行院长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2.敬老院各项开支应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审批。

3.敬老院的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必要时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敬老院财务监督

1.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供养对象公布。

2.敬老院每月应向供养对象公布生活费开支情况。

3.敬老院购置大额或大件物品应邀请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购置,以接受供养对象直接监督。

十二、安全保卫规范

(一)预防食物中毒

1.避免采购和制作腐烂、变质物质。

2.不食用霉变的饭菜。

3.购买的农药化肥要单独存放、专人保管。

(二)预防一氧化碳中毒

1.入冬前要做好炉子检修工作。

2.对煤气中毒者,要开窗通风,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送医院治疗。

(三)预防火灾和偷盗

1.进行防火防盗教育。

2.禁止在居室内用火。

3.搞好夜间巡逻。

(四)预防触电事故

1.宣传用电常识。

2.严禁乱拉电线。

3.严禁使用不合格电线、灯泡和开关。

十三、村级“五保之家”管理规范

1.本规定所指的村级“五保之家”是指在较大的自然村或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所兴建的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点。

2.村级“五保之家”的兴建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所需建设资金采取村民委员会划拨土地,提倡村民献工献料,乡镇、县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市州、省适当给予补助的办法解决。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和资助村级“五保之家”建设。

3.村级“五保之家”的建设规模一般不少于5户,每户居住一问,居住面积应在10平方米左右,并配备衣橱等简单家具。

4.村级“五保之家”应设立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l一2人,负责村级“五保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村级“五保之家”管理小组的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干部或指定人员兼任,管理小组的成员在入住的供养对象中民主选举产生。

5.村民委员会职责规范

(1)将村级“五保之家”建设和管理纳入工作的议事日程,指定一名村干部负责村级“五保之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和发动党员、团员、学校和利:会志愿者义务为供养对象提供缝补衣服、送医送药、送柴火、护理病人、打扫刀生、维修住房、环境绿化美化等服务。

(3)引导入住供养对象开展互帮互敬活动,协调解决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对患病的入住供养对象给予关心和照顾,协助亲属做好患病的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

6.供养规范

(1)每人每月供给生活费可参照农村敬老院供养标准执行。

(2)其住房要安全、保暖、不漏雨。

(3)对去世后的供养对象,由村干部协助其亲属做好安葬工作。

十四、附则

1.本规范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2.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夏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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