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人社监罚决字〔2023〕1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0 10:06     信息来源: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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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调查和审理,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经营过程中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入职申请表》、《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将李永康、李钧吴(昊)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号8702032100000027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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