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实行分级负责,由县政府办牵头、县政务公开办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县政府办、县政务公开办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县政府办、县政务公开办每年3 月15日前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全县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