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主动发布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实行“谁制作、谁上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后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三条 多家单位联合起草形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报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开。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发布前应当征求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