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3〕3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0 09:4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30

 

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在查处本案时责令经营者强制召回申请人所购买的涉案违法产品,以此落实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消除危害。

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证据不足、未全面履行法定调查职责、事实不清等,应撤销。

三、申请人作为涉案产品的购买者,因涉案产品引起的违法情形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实际影响,后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被申请人的答复、核实、处理、告知行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有权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投诉履职申请、购物截图、商品快照截图、邮寄凭证、回复、产品照片、行政裁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举报事项处理经过。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出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XX商贸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非法销售野生拟黑多刺蚁,针对申请人相关请求,被申请人指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家已搬离其登记的经营地址:安化县XXXX工业园XX号,电话联系被投诉举报人的注册电话号码四次拨号呼出未接通,第五次呼叫接通后该经营者确认其已搬离安化县辖区。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将以上情况登记记录后电话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信息并告知其救济途径。2023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6月9日将核查结果及相关回复通过邮政快递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不予立案决定合法。(一)被申请人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搬离辖区内经营,电话联系被举报人后再次确认其已搬离安化县辖区,因双方交易行为发生于"拼多多"平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之规定。(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通告了申请人,并于2023年6月9日将核查结果及相关回复通过邮政快递书面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3日在拼多多平台由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店铺“XX滋补店”花费21.58元购买了野生拟黑多刺蚁一袋。5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投诉履职申请》。被申请人6月6日收到该申请,6月8日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登记的注册地安化县XX镇XX工业园XX号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已搬离登记住所,通过被投诉举报人注册时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上投诉举报人,确认其已不在安化县辖区内经营随后与申请人电话联系告知其现场核查情况和救济途径。同日被申请人经按程序审批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并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6月9月被申请人将《关于程某投诉举报XX商贸店售卖野生拟黑多刺蚁回复》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其中对申请人举报的回复内容为:因商家已搬离我辖区内,且现实经营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江南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投诉履职申请、购物截图、商品快照截图、现场笔录、通话记录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回复、邮寄凭证、企业经营异常信息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已搬离登记住所,通过被投诉举报人注册时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上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也明确表示其已不在安化县辖区内经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是对拼多多平台内的经营者的举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和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均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不予立案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再按程序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程某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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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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