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0-01012
安政办发〔2020〕33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局办、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为加强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规范燃气企业经营活动,促进燃气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活动的通知》(益建发〔2019〕1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
(一)严格规范设立主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必须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任何个人和其他企业、组织不得设立。为形成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在满足安全运输条件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前提下,不再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限定或规定特许经营范围。
(二)严格规范设立条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安化县城市燃气发展规划(2016-2030)》有关规定,选址应符合当地规划和安全要求,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同时,还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和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条件具体见附件1。
(三)实行信用考评。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建设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及协会制定燃气行业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进行综合系统评价,评价结果与经营许可挂钩,促进液化石油气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对违法违规开展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供应站,由燃气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关停。
二、全面加强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管理
(一)加强气瓶管理。液化石油气用户可自由选择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对于租赁气瓶,用户可自由退还给原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用户现有自备钢瓶可参照附件2有关规定转让给充装单位。
(二)加强场站设施现场管理。县燃气主管部门要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供应站认真开展燃气安全评价,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快隐患整改,推动既有场站设施提质改造。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三)加强入户安全检查管理。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安全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将液化石油气入户安全检查开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做好用户使用环节隐患排查。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供气安全责任,每年至少开展1次及以上入户安全检查。同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送气工的管理,全面开展岗前培训,规范服务行为,送气和安检服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减压阀及接口处、软管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处等易漏气部位的检查,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建立完善液化石油气实名购气制度,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完善燃气用户信息档案,定期汇总、分析用户设施安全检查情况,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整改到位、确保安全合规使用燃气。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用户,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停止供气,并及时报告县燃气主管部门。
(四)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管理。县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县市场监督部门规范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市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非熄火保护燃气灶等产品的行为,从源头上进行质量把关。要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监管,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取得《资质证书》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工作。
三、全面落实液化石油气监管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
县住建局(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液化石油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全县液化石油气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和监督液化石油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施工等环节;对液化石油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核发经营许可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液化石油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受理液化石油气用户就液化石油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县辖区内液化石油气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液化石油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液化石油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县市监局:负责流通环节的液化石油气质量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的液化石油气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加强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其各类违法违规充装行为;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及时将报废气瓶送检验机构实施破坏性处理等;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规范液化石油气的计量管理,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对液化石油气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培训和上岗资格证管理工作;负责对运送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督促车辆产权单位安装北斗车载监控设备,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印刷“危险品”黄底黑体字样标识;负责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管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运输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公共安全管理及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巡查考核其他负有液化石油气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落实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依法依规对相关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管。
县城管执法局:配合燃气主管部门在县城规划区开展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破坏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有关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四、全面强化执法监督
(一)强化自我监督。各燃气行业执法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内部监督机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的现象。
(二)强化部门监管。司法部门要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领域执法办案质效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日常执法纪律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强化司法监督。公安等政法机关要始终保持液化石油气行业领域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产秩序等涉黑涉恶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附件:1.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条件
2.YSP-1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收购原则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条件(Ⅱ类站)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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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站(1<气瓶总容积≤6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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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场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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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为独立站场,站场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围墙下部0.6米应为实体。
2、 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当瓶库设置在室内时,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瓶库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置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站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米。
3、瓶库与营业室可合建成一幢建筑,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站内不应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确需设置地下排水管沟时,应将管沟内填满中性砂,在排出围墙前,应设置水封装置。
5、瓶库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6、站内应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汽车回车场,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
7、 气瓶总容积大于3立方米的瓶库距站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不小于25米,距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小于15米,距其他民用建筑不小于8米,距主要道路不小于8米,距次要道路不小于5米。
气瓶总容积小于等于3立方米的瓶库距站外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不小于20米,距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小于12米,距其他民用建筑不小于6米,距主要道路不小于8米,距次要道路不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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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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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炸危险区域内照明灯具、 开关、插座和其他电气设备等应采用防爆型,强、弱电线路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
2、瓶库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浓度应为爆炸下限的20%。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可设燃气体探测器与地面距离不宜大于0.3米。
3、瓶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每个自然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设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为: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不工作标时,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
4、站内应设置消火栓,并接入市政消火栓系统,不能接入市政消火栓系统的,应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果房。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站内应配置20千克手推式干粉灭火器1具,每个房间应配置8千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
5、站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6、营业室应设置1台最大称量不小于50千克、称量精度不超过0.1千克的复核计量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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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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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项由燃气企业设立,并统一设置悬挂企业招牌。
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露天存放,瓶库内存放实瓶总容积不得大于6立方米。
3、瓶库内钢瓶应按空瓶区与实瓶区分区存放
4、瓶库、营业室不得兼做卧室、厨房等其他用途。站内不得混合经营,销售与燃气无关的其它产品。
5、 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和炽热表面温度超过液化石油气着火温度的设备取暖。
6、站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标志。
7、站内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和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并在相应位置悬挂。
8、营业室内应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入》、《燃气经营许可证》,公布本站从业人员信息和销售价格。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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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42-2015)、《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整理。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条件(Ⅲ类站)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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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站(气瓶总容积≤1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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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场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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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瓶库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2、 瓶库应通风良好, 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门窗应向外开,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瓶库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置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米。
3、瓶库与营业间应分房间设置,瓶库间不得小于10平方米。房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位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4、瓶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不得安装通向市政管网的排水、排污等管道。
5、瓶库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6、瓶库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7、瓶库距主要道路不小于8米, 距次要道路不小于5米,3米内不宜有雨水管沟、窨井等地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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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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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站内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和其他电气设备等应采用防爆型,强、弱电线路应敷设在导管或线槽内。
2、瓶库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浓度应为爆炸下限的20%。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地面距离不宜大于0.3米。
3、瓶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为: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h。
4、每个房间应配置8千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
5、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瓶库内还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6、应设置1台最大称量不小于50千克、称量精度不超过0.1千克的复核计量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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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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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化石油 气瓶装供应站须由燃气企业设立,并统一设置悬挂企业招牌。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露天存放,瓶库内存放实瓶总容积不得大于1立方米。
3、瓶库内钢瓶应按空瓶区 与实瓶区分区存放。
4、 站内房间不得兼做卧室、厨房等其他用途。站内不得混合经营,销售与燃气无关的其它产品。
5、 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和炽热表面温度超过液化石油气着火温度的设备取暖。
6、站内应有“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7、站内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和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并在相应位置悬挂。
8、站内应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公布本站从业人员信息和销售价格。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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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42-2015)、《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整理。
附件2
YSP-15型液化石油气钢瓶收购原则
(一)当年出厂钢瓶的收购价格为每只100元。
(二)旧钢瓶每只以100元为基数,按出厂日期每使用一年折减5元计算价格(出厂日期不明的钢瓶每只折价为45元),冲减应分摊的定期检验费(在定期检验周期内每使用一年分摊检验费8元,超检验周期的钢瓶分摊检验费32元)后,确定该钢瓶的收购价,但最低收购价格每只不得低于30元。
(三)出厂时间满15年或存在明显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不能继续使用的钢瓶收购价格为每只25元,收购后送指定的钢瓶检验站统一作破坏性处理,严禁流入社会继续使用。
其他型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按上述原则协商收购。
相关文件:《关于加强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