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12 15:11     信息来源: 安化县林业局     浏览数:

《安化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整治目的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政策背景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0〕22号)文件出台后,安化县随即开展了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

三、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许可证制度。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工繁育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担等,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第十九条 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以食用为目的和非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安化县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县林业局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