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88号
作者:唐凯     发布时间:2021-12-15 16:55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1188

 当事人:安化县梅城镇聚缘老叁名烟名酒销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43092************

    2021年5月21日本局接“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投诉,声称当事人销售的“瓦丁格啤酒”未经对方及其关联公司许可,使用了与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百威”啤酒(第19860795号、第1221628号、第1221627号)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当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15箱“瓦丁格啤酒”,产品包装情况      ,本局依法对侵权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由商标所有人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权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产品包装情况为  

,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275ml瓶装“百威”啤酒,在益阳市安化县销售市场上单价170元/箱(24瓶/箱),零售价204元/箱。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5日从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瓦丁格啤酒”(票据记载为“百威”)20箱,净含量24瓶/箱,单价50元/箱,进购金额1000元。2021年4月16日向石城KTV售出10箱,售价78元/箱。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从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再次购进“瓦丁格啤酒”(票据记载为“百威”)109箱,单价50元/箱,进购金额5450元。2021年5月16日向欢乐迪KTV售出20箱,售价78元/箱。因石城KTV地理位置偏僻,生意不好,于2021年4月30日退回“瓦丁格啤酒”8箱;欢乐迪KTV由于生意不景气,于2021年5月20日退回“瓦丁格啤酒”8箱。2021年6月20日从欢乐迪KTV召回“瓦丁格啤酒”4箱,2021年6月22日从石城KTV召回“瓦丁格啤酒”2箱。至本局调查时止,“瓦丁格啤酒”(24瓶/箱、275ml)以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共计100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名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十六张,证明当事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的送货单、当事人店内编号为0000746的销售单据一份、退单两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一份名为“第22398269号”的商标注册证和一份内容包含有“许可人:上海农民伯伯专业合作社、被许可人: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证明当事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给予广州市大纵横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广州市大纵横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给予严定学和王维的授权书、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大纵横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委托严定学与王维处理相关维权事宜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对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的一份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第1221628号”“第1711371号”“第1221627号”“第3152351号”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第10100103号”“第18960795号”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26日出具的名为中市监名争处[2021]00001号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  

    证据九、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认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于2021年8月6日复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十四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召回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9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市监罚告2021172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二项2目的规定进行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瓦丁格啤酒”(24瓶/箱、275ml121箱;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 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份,份送  份归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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