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21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20 10:5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217号

当事人:阙吉元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预包装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2021年10月25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核准登记即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现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包括“百合康牌·芦荟软胶囊”、“山楂鸡内金·压片糖果”、“荣品源·小儿七星茶”、“金湙标沅·牛初乳益生菌冻干粉”、“苗草清芳·钙铁锌强化固体饮料”、“金湙标沅·复真·钙咀嚼片”、“金湙标沅·广膳源牌牛初乳粉”。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开始从吉林省金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至本局调查时止,“百合康牌·芦荟软胶囊”采购了5盒,剩余3盒,进货价30元/盒,销售价45元/盒,获利30元,货值金额135元;“山楂鸡内金·压片糖果”采购了5盒,剩余3盒,进货价7元/盒,销售价10元/盒,获利6元,货值金额30元;“荣品源·小儿七星茶”采购了10盒,剩余4盒,进货价7.9元/盒,销售价10元/盒,获利12.6元,货值金额40元;“金湙标沅·复真·钙咀嚼片”采购了10盒,剩余9盒,进货价45元/盒,销售价60元/盒,获利15元,货值金额540元;“苗草清芳·钙铁锌强化固体饮料”采购了5盒,剩余2盒,进货价8元/盒,销售价10元/盒,获利6元,货值金额20元;“金湙标沅·复真·钙咀嚼片”采购了10盒,剩余6盒,进货价30元/盒,销售价45元/盒,获利60元,货值金额270元;“金湙标沅·广膳源牌牛初乳粉”采购了5盒,剩余5盒,进货价12元/盒,销售价15元/盒,货值金额75元。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共获利129.6元,预包装食品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2021年10月20日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无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书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刘优南处理无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11月8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预包装食品包装拍摄了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超过预包装食品的种类、数量、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证据五:由本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1年1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无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29.6元;

2、罚款2870.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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