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2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28 16:1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23号

当事人: 安化县三旺钨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7853718987

住所:

法定代表人:王宋明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高明工业园101,从事钨、钴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有色金属废料的收购、加工、销售(凭有效的许可证经营)。

当事人在生产活动中使用的锅炉设备型号为LSC1-0.8-AⅡ,属立式锅炉、固定双层炉排,额定蒸发量为1T/H,额定蒸汽压力为0.8MPa,燃料种类为二类烟煤,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及益阳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益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4]27号)的要求,该锅炉属于文件内容中所要求的淘汰类燃煤锅炉,且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产品目录(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三类第二条第七项第66目所指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本局于2019年6月26日及2020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二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锅炉。2021年5月31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再次使用上述锅炉,本局依法对该锅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1年5月3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3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设施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锅炉进行查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宋明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锅炉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证明本局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及2020年11月26日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锅炉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递交的《锅炉报废申请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将其锅炉申请报废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监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