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7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28 16:19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77号

当事人: 安化宇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MA4L9R5N63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姚一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燃气用具及配件销售、安装、维修;节能低碳环保能源产品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2021年8月10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日对4个非自有产权和1个未经定期检验且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充装液化气。

2021年9月1日本局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继续对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液化气。

2021年9月22日本局再次复查,当事人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违法进行气瓶充装。

非自有产权气瓶、未经定期检验且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属于《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条(5)项、《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3-2009)4.4条 e)、h)、i)项禁止充装的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于2021年8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3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查封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当事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延长查封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姚一凡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三份,对当事人充装人员龚超英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情况;

证据六、充装人员龚超英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龚超英具备气瓶充装资质的事实;

证据七、对当事人中山村分店李万超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李万超递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李万超为当事人中山村分店员工,当事人充装的5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由李万超送往当事人充装点进行充装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递交的《证明》4份,证明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事实,以及消费者要求将当事人非自有产权的气瓶到当事人处充装液化石油气的情况;

证据九、本局于2021年9月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7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的情况;

证据十、本局于2021年9月2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递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当事人共提出以下意见:1、当事人经营困难,无法承受10万元的行政处罚;2、当事人充装不合格气瓶及非自有产权气瓶是由刚取证不久文员龚超英充装;3、当事人是新站,且之前未受过行政处罚;4、根据《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通知》(安政办发[2020]33号)文件要求“安化气站,在安化范围内可以自主经营,不限区域”,当事人对该文件的理解为当事人可以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5、当事人已将消费者送完站内的过期气瓶进行报废处理,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6、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局递交《整改报告》、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完善充装前后检查制度,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履行充装前后检查制度,且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请求本局减轻处罚。

经对案件进行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已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局递交《整改报告》,已改正违法行为,并严格履行充装前后检查制度,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同时主动报废过期气瓶,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经提请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采信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监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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