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2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06 16:50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21号

当事人: 安化县长福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0929312747

住所:安化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

法定代表人:姚桂庭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从事汽油、柴油零售;润滑油零售。

2021年1月24日本局依法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1月2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了编号为JZ210101NY0459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所检项目中硫含量、十六烷值不符合GB19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1年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报告编号:JZ210101NY045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油库柴油库存为5474升,加油站标示柴油销售价格为4.08元/升。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9日在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采购了3吨合计金额为15600元的车用柴油,并于2020年12月29日输入该加油站储油罐中进行销售,截止于2021年1月26日当事人将车用柴油库存全部销售完,并在2021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以零售价4.08元/升共销售了车用柴油3.3吨,销售额共计16022元。当事人于2021年1月27日再次向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采购了6吨车用柴油,并于2021年1月29日运输至当事人处。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货值金额共计16022元,违法所得共计4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车用柴油的采购销售情况;

证据四、由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JZ210101NY0459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的车用柴油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山东精准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一份,山东精准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检的事实;

证据六、山东精准检测有限公司递交的《营业执照》、《检验资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山东精准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验资质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递交的采购发票一份,证明当事人车用柴油的采购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递交的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车用柴油的销售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朱志仙配合本局调查并递交相关资料的情况;

证据十、当事人递交的《检验报告》二份、供货方湖南鸿海银鹏石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并提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从轻处罚。本局对案件进行复核,决定采纳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2元;

2、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204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监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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