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市监罚字[2021]19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31 09:21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96号
当事人:安化县正开综合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309****4QMEWE4U       
住所(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敷溪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23199******615      
联系电话:147***65576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敷溪社区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小淹镇敷溪社区,从事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2021年9月9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5包“台湾海峡紫菜”(20200717,保质期12个月)、4包“台湾海峡紫菜”(生产日期20200819,保质期12个月)和10包“湘川情鱼酸菜”(生产日期20210224,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湘川情鱼酸菜”是当事人从安化县东坪镇桥北综合批发市场大厅内8号(新51号)门店购进,数量1件(20包/件),进购价15元/件。至本局调查时止,“台湾海峡紫菜”(生产日期20200717,保质期12个月)剩余5包,“台湾海峡紫菜”(生产日期20200819,保质期12个月)剩余4包,销售价2元/包,“湘川情鱼酸菜”剩余10包,销售价2元/包,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38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4、2021年10月8日对该店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当事人确认签字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2021】0825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1】0825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的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量权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台湾海峡紫菜”(生产日期20200717,保质期12个月)5包、“台湾海峡紫菜”(生产日期20200819,保质期12个月)4包、“湘川情鱼酸菜”(生产日期20210224,保质期6个月)10包;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 2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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