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 13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4 10:2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13

 

当事人:安化县御肤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8EWT07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1月18日,我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化县城南社区城南社区黄自元路42号的安化县御肤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1、“冻龄女神尊贵版冻龄美颜晚霜”,数量1瓶,净含量20g,生产日期20190101,保质日期20220101;2、“黄金蛋白肽套装”,内含黄金液(15ML/5瓶)和黄金蛋白线(12根/瓶),数量8盒,生产批号MS19011201,限用日期20220111;3、“LUYUAN芦媛水嫩睛彩眼部套盒”,内含水样保湿精华液、水样莹润眼部精华液、莹润补水滋润眼霜、晶透保湿嫩肤眼膜贴,数量1盒,净含量2ml*12支+15ml+40g+8g/对*12片,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为合格OBO.10.09-2021.10.08;4、“LUYUAN芦媛芦荟水润透皙五件套”,内含芦荟保湿爽肤水(200ml)、芦荟滋润保湿乳(200ml)、芦荟保湿果冻面膜(5g*20片)、水样保湿精华液(5ml*20支)、水嫩莹润眼部精华液(15ml),数量1盒,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为合格2018.10.09-2021.10.08。本局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冻龄女神尊贵版冻龄美颜晚霜”于2021年4月从冻龄女神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数量2盒,进购价60元/盒;“黄金蛋白肽套装”由当事人经营者的朋友从广州带过来,数量10盒,进购价40元/盒;“LUYUAN芦媛水嫩睛彩眼部套盒”于2021年2月从广州芦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盒,进购价70元/盒;“LUYUAN芦媛芦荟水润透皙五件套”于2021年2月从广州芦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盒,进购价80元/盒。上述化妆品主要用于店内顾客护肤保养。至本局调查时止,“冻龄女神尊贵版冻龄美颜晚霜”余1瓶,“黄金蛋白肽套装”余8盒,“LUYUAN芦媛水嫩睛彩眼部套盒”余1盒,“LUYUAN芦媛芦荟水润透皙五件套”余1盒,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530.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6份,证明经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由当事人提供的“冻龄女神冻龄美颜晚霜”、“黄金蛋白肽套装”、“芦媛水嫩睛彩眼部套盒”、“芦媛芦荟水润透皙五件套”化妆品包装盒各一个、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芦媛水嫩睛彩眼部套盒”、“芦媛芦荟水润透皙五件套”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和“冻龄女神冻龄美颜晚霜”的检测报告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七、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202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冻龄女神冻龄美颜晚霜”1盒、“黄金蛋白肽套装”8盒、“芦媛水嫩睛彩眼部套盒”1盒、“芦媛芦荟水润透皙五件套”1盒

2、罚款10000元

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2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 份, 份送一份归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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