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33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7 16:36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33

当事人:安化县烟溪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3447087763H                                          

住址:安化县烟溪镇车站路45号                                               

主要负责人:张力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2022年8月22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原医技楼一楼的手术供应室内使用的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编号:容13湘00200(19)】上方的弹簧全启式安全阀超期未定期校验,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前进行校验。 2022年9月7日,本局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经查,该弹簧全启式安全阀位于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编号:容13湘00200(19)】上方,挂有两块铭牌。黑色铭牌上标注有“弹簧全启式安全阀”字样,制造许可证编号:TSF733001-2022,型号:YA28X6T/15,介质:蒸汽,公称压力:0.60Mpa,公称通径15mm,整定压力0.165Mpa,流道直径8mm,排放压力:≤1.03整压,温度:≤200℃,额定排放系数0.75,材料:HPb59-1,开启高度:(模糊不清)的流道直径,压力等级:0.15-0.20,出厂日期:2019年09月,编号:A150709-175,宁波甬安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红色铭牌上标示编号为2564,额定压力为0.76Mpa,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6月。

另查明,上述弹簧全启式安全阀于2019年11月8日和2021年7月9日进行过校验。2022年9月19日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出具《安全阀校验报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的资质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两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将陈述事实、签署文件的事项授权张力、李莉代理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8月22日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校验安全阀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9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对使用的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进行定期校验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证据2022年1027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校验的安全阀的相关情况。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和2021年的安全阀校验报告、《手术室登记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安全阀校验、使用的情况。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9月19日安全阀校验报告复印件,202210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对安全阀进行校验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编号:容13湘00200(19)】上方的弹簧全启式安全阀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1、6、2条款第一款所指的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应按照本法7.2.3.1.3条的规定进行校验。

当事人未对使用的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进行定期校验,也未在本局限定期限内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但已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并于2022年9月19日对安全阀进行了校验,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项1目“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已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夏卫  刘卓勋       联系电话:15807376830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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