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4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4 16:52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安市监罚202340

当事人:安化县烟溪镇完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3743189027C                                          

住址:安化县烟溪镇向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胡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2022年9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0月13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206508,显示“辣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5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    

经查,“辣”是当事人于2022919日从安化县烟溪素琪蔬菜店购进,进购价3.8元/斤,数量20斤。至本局调查时止,“辣椒售出20斤,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采样员资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证明抽检机构和抽检人员的资质情况。

证据三,由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份,样品抽检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抽样过程等事实。

证据四,2022年10月18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发现不合格食品的事实,以及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提取证据的相关情况。

证据五,2022年10月1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食品的进购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查验义务履行情况,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堂、商店食品及添加剂采购与进货验收入库台账》、《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弄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供货商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食品的购进、销售、查验义务履行情况。

证据七,2023年2月21日对供货商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供货商提供《素琪蔬菜批发销货清单》、《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食品的进购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夏卫  刘卓勋       联系电话:15807376830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