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化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9 10:19     信息来源: 县征拆办     浏览数:

现将新修订的《安化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2019年以来,中央和省先后出台了一法一条例一办法,其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公布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22年3月1日公布实施。益阳市根据一法一条例一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22年12月15日出台《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22〕21号),对征地拆迁的程序、要求等作出了新规定。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2018年9月27日印发的《安化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于2023年9月30日到期,为承接和细化上级规定,需及时组织调整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

《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22〕21号)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安化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23〕14号)。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维护权益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提高了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调平衡原则。坚持大稳定、小调整,较上轮补偿标准调整平稳,保持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延续性,确保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三)公众参与原则。通过开展前期调研,组织召开意见征求会、听证会,上网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乡镇及人大代表、政协代表、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意见。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五十条,对征拆主体、征拆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要求。与原《办法》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补偿标准,优化补偿方式2022年12月15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22〕21号)文件精神,一是将青苗补偿、房屋拆迁补偿、搬家费补助等标准在原标准上提高10%。二是对困难家庭房屋补助标准,由原来的7万元/栋调整为拆迁唯一住房且被征拆人家庭困难的,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总额低于10万元的,可以补足10万元。三是由于征收程序改变,将搬家腾地奖、整体搬家腾地奖名称调整为签订协议奖和搬家腾地奖,将搬家腾地奖由原来的分区补偿调整为对按期搬家腾地的实行奖励,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未按期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四是将过渡费补助期限由原来的统一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安置方式支付过渡费,并适当延长了过渡期限。五是将住房货币化补助标准由原来的县城核心控制区15万元/人、县城中心城区13万元/人调整为县城中心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住房货币化补助标准不高于20万元/人。县城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住房货币化补助标准为不高于14万元/人。六是将安置房安置标准由原来的县城中心城区(除县城核心控制区)安置房安置的,安置房安置标准为每人配置经营性资产面积5㎡、住房面积30㎡,并可按成本价购买住房面积10㎡,安置房交房标准为毛坯商品房,调整为县城中心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安置房安置标准为每人配置住房(毛坯)建筑面积40㎡。七是将分散安置补助标准由原来的5万元/户,调整为乡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分散安置补助标准为10万元/户。八是核减了预留村级集体发展用地条款。九是为防止恶意密植行为,将花卉苗木基地按株清点计算补偿,调整为分等级标准按面积包干补偿。

(二)补充和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增加因架设管网、高压电杆或者铁路建设等项目不需征地而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二是明确了提取征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拓宽社保资金渠道。三是对房屋面积测量予以规范,明确可以由县征拆办按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征拆房屋进行测量,统一测量标准,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四是强调和引导住房货币化安置,明确征收县城中心区和乡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社区)住宅,鼓励采用住房货币化安置。五是对于新旧标准的衔接,将补偿安置标准的时间节点依据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调整为《征收土地公告》,已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六是对安置人员资格、可增加安置人员数量及认定时间节点等进行了补充完善。七是明确了县城中心城区和乡镇的安置方式和标准。

 

责任编辑:政务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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