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秋冬季节是火灾的高发季节,而居民使用电取暖器取暖不慎或电取暖器故障引发的火灾是秋冬季节火灾事故的主要成因之一。为进一步规范以电烤火炉为重点的电取暖器具生产、经营活动,从源头上保障取暖产品的质量,遏制电取暖器具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决定开展电取暖器具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
二、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主要是以电加热器具为重点的电取暖产品生产厂家及经营、销售门店,主要包括电烤火炉、电热毯、暖手宝等电取暖设备。重点检查产品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生产过程中有无偷工减料,成品有无合格证、有无3c强制性认证标志、是否是“三无”产品等。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电取暖器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加大电取暖
器具生产企业日常巡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落实电取暖器具产品生产企业认证管理,对生产国家实行3C认证产品的要核对企业是否取得认证证书,对已经取得3C认证证书的产品,要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认证规范要求组织生产。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未经3C认证产品和未经检验合格产品禁止出厂销售。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各监管所)
(二)深化市场上销售的电取暖器具产品质量检查。加大市
场销售电取暖器具质量检查力度和深度。对市场销售的电取暖器产品要开展全面检查,查看产品标志(电压、频率、功率、生产厂名、警示标志等)和使用说明内容是否齐全;防触电保护装置是否可靠;产品结构和制作是否合理;电源线及插头是否合格;接地装置是否有效、标识是否清晰。(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三)各单位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疑似存在质量安
全隐患的产品,可以采取抽样检查手段,样品统一送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牵头单位:产品质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电取暖器违法行为。积极开展产品
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加大执法稽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明示标准产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销售电暖器具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取暖器具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各监管所)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5日前)。组织召开动员大会,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责任、措施。组织辖区内电取暖器生产企业培训会,指导生产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生产电取暖器产品。
(二)生产领域集中排查阶段(10月20日至11月10日)。各单位按工作计划对辖区内电取暖器具生产厂家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对排查到的问题要如实填写,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家要严肃查处。各监管所于11月10日前将电取暖器具生产厂家情况排查表报送至县局产品质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
(三)流通销售领域排查阶段(11月10日至12月10日)。
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经营销售电取暖器具的门店进行排查,对发现经营销售不合格产品的门店要依法查处、及时曝光。各监管所于12月10日前将电取暖器具经营、销售门店排查表报送至县局产品质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
(五)隐患回头看阶段(12月10日至2021年1月20日)
要适时集中销毁一批不合格产品、集中曝光违法生产厂家、违法经销商,并不间断的对厂家、经销商进行抽查,尤其是排查阶段有过违法行为的单位,如有再犯要加重惩处力度。各监管所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不合格电取暖器具产品销毁清单与媒体曝光违法厂家、经销商信息列表报送至县局产品质量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督。开展电取暖器具专项整治行动是有效预防冬季火灾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扎实开展生产和经营销售领域假冒伪劣电取暖器具专项整治。
(二)严密组织,根除隐患。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工作措施,确保隐患不复发。
(三)及时总结,按时反馈。加大电取暖器具监管力度,着力完善电取暖器具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在电取暖器具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动电取暖器具火灾防控工作。
附件:1、电取暖器具生产厂家情况排查表
2、电取暖器具经营、销售门店排查表
3、不合格电取暖器具产品处理清单
4、媒体曝光违法厂家、经销商信息列表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