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协办发〔2013〕13号 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协安化县委员会民主评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县直委员组,机关各委室: 《政协安化县委员会民主评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协八届二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政协安化县委员会民主评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县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民主评议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具体评议工作由县政协主席会议组织实施。 第二章 民主评议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 民主评议对象的确定:县委提出、县政协常委会协商确定。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全县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二)对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民主评议的步骤和方法 第八条 被评议的单位及确定的评议议题由主席会议提出,报县委同意后,经县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评议工作分组织准备、收集意见、集中评议、跟踪评议四个阶段。 (一)召开被评议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民主评议工作动员大会,邀请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参加。宣读民主评议工作方案,被评议单位负责人表态发言。发放《问卷调查表》,征求意见和建议。 (五)评议工作组对了解的情况进行归类、分析、汇总,写出对被评议单位的中心评议报告,报县政协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常委会协商通过。 第十一条 集中评议阶段: (一)评议形式:县政协常委会议。 (二)参会人员: (1)参加人员:全体县政协常委会成员、县政协机关委室主任、相关专委会成员、调查组成员、乡镇政协联工委主任、县直委员组组长。 (2)邀请人员:县委、县政府联系政协工作和分管被评议单位工作的领导、有关县直部门单位负责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群众代表,必要时,邀请县委书记、县长与会指导。 (3)被评单位人员:班子成员、中层骨干、被评单位的政协委员。 (三)评议程序: (1)被评单位负责人述职; (2)评议发言:中心发言与专题发言; (3)县政协常委对被评单位工作进行评议发言并投票(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 (4)领导讲话。 (5)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将常委会议协商通过的评议结论报送县委。 (一)县政协民主评议后2个月内,被评单位向县政协常委会书面报送整改工作方案。 (二)县政协常委会通过视察、走访等方式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县政协常委会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县政府和社会公开反馈整改情况。 (四)召开民主评议总结大会。 第五章 民主评议的结果运用及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当年绩效考核评估和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被评单位不能被评为年终绩效考核二类单位以上。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工作中,如发现被评议单位有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应通报纪委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相关单位应积极跟踪落实,并向主席会议汇报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政协安化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