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协办发〔2013〕12号 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县直委员组,机关各委室: 《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协八届二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化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益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促进参加政协安化县委员会的各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努力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安化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安化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安化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席会议成员主持召开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上级委员会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执行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协商决定向中共安化县委、县人民政府提交重要建议案和调研、视察、民主评议报告。 (四)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暂停、请辞、劝辞及撤销,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向全体会议备案。 (六)协商决定请辞、劝辞、撤销及增补委员。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协商决定政协安化县委员会机关各委室、乡镇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县直委员组、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及其负责人任免。 (九)指导乡镇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县直委员组的工作,县政协常委联系委员。 (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协商通过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政协安化县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协商讨论中共安化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安化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协商通过提交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协商通过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视察报告、民主评议报告及其他报告;听取提案和建议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等。 (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学习贯彻中央会议精神,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各级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六)处理常务委员会议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的会期、日程和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议必须有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的建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根据会议议题,分组讨论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可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召开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可安排团体、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视察、考察)组和会议讨论组以及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可邀请各乡镇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县直委员组组长,不是常委的县政协委室正副主任、机关纪检员和副秘书长列席。 第十四条 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县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在安化的上级政协委员和本级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群众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应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说明请假原因,并经主席批准。 第十八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考勤和通报制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议的情况,每半天进行一次考勤;出席常务委员会议的年度情况,由县政协办公室汇总作为考核其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未经批准任期内累计有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以及虽经批准但任期内累计有六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劝辞常委资格。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协商通过的决定、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视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政协安化县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政协安化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