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2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安化县政协办     发布时间:2015-11-02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蒋文美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保障饮用水质量安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桶装水生产企业15家,集中式供水单位125家。其中乡镇供水单位22家,县城供水公司1家(下设3个水厂),乡镇、管区(原撤区并乡所在地)集中式供水单位16家,村级和个人建设的供水单位84家。125家集中式供水单位中,绝大部分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二、所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卫生监督部门每年对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2次以上的专项监督检查,2015年6月15日-30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对全县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并邀请县电视台参与报道。每年由县疾控中心对全县生活饮用水进行抽样监测,2014年共抽样水样72份,2015年已抽检水样115份。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由质监部门对桶装水进行监管。每年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对不同级别的企业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般问题的查找原因,责令改正,重新送检;情况严重并影响大的采取吊销QS证、行政处罚和移交等措施;重大质量问题的及时向政府汇报。2015年组织相关企业统一学习了桶装水新标准GB19298-2014。截止目前,全县未发生一起重大桶装饮用水安全事故。
三、存在的困难
    我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集中式供水建设起步较晚,虽然国家“十二五”规划中的农饮安全工程项目已在我县实施,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资金无法全部到位,造成供水设施设备不配套,相关管理不完善,部分水厂的生活饮用水质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 下一步工作
    一是大力加强联合执法。 联合县水利、环保等部门,定期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活动,督促、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河流干支流沿线的企业落实 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建设。对于恶意排污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未按要求及时排查、整治隐患,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应急机制。 通过安化电视台、安化新闻网、政府政务网及县药监局单位的政务专栏及简报,定期向社会公布引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定,发布城市供水企业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情况,定期发布各桶装水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信息,及时发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标准及保障措施。
三是加强水质监测和预警机制。 整合县环保、水利、建设、卫生以及制水企业水质监测分析的力量,统一规范、合理分工、信息共享、水质数据统一发布。认真做好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硬件建设。
    非常感谢您对我县饮用水安全工作的关心与指导,诚恳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特此函复。
 
安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 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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