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38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安化县政协办     发布时间:2015-11-02     信息来源: 未知来源     浏览数:
陈剑辞、邓正光、刘习文、邓超芝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当前农村集镇交通拥堵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我县农村集镇交通拥堵的原因
一是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程度不高。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难以落实,政府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仅仅停留在理论支持状态,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模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乡镇、部门甚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安交警一家的事,与己无关。
二是农村交通安全实现有效监管困难大。 我县 面积4950平方公里,辖区道路总里程达7000余公里。按照现有警力64人平均计算,每个民警要管理约110公里的道路,而我队路面实际警力仅43人(含事故处理民警),工作量非常大。警力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
三是 部分群众公共意识不强。 我县大部分乡镇镇区主要街道,特别是国省道沿线乡镇居民、门店店主非交通占道行为突出,如乱堆杂物、放置建筑材料、占道晾晒物什、搭建违章建筑等行为,不但给镇区交通添堵,而且埋下了交通事故隐患。
四是交通参与者法律意识淡薄。 机动车乱停乱靠、逆行、争抢道路、不按规定会车、随意掉头,行人横穿马路、儿童马路上追逐嬉戏等行为,也是影响农村集镇交通不畅的原因之一。
五是乡镇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交通违法行为无法处罚。 除县城东坪镇、梅城镇、平口镇的交通基础设施较完善外,我县其他乡镇镇区基本上无交通基础设施,使得民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无法取证、无法处罚。如:机动车乱停乱靠行为,因违停路段无禁停标志,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只能劝离驾驶员,无法对其违停行为进行抄告处罚。
二、当前我们所采取的措施
一是多措并举解决警力不足问题。 一方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申请,请求增加交通民警编制,弥补因警力不足所带来的管理疲软;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这一平台,积极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加快农村交通管理服务站建设。目前,全县23个乡镇已经有三分之二的乡镇挂牌,人员、经费等问题也正在逐步解决。
二是积极开展农村交通秩序综合整治。 今年来,我队组织警力先后在小淹、羊角塘、滔溪、平口、烟溪等乡镇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特别是今年春运期间在小淹镇开展整治行动, 3 天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00余起。其中,饮酒驾车12起、涉牌涉证76起、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54起、货车违法行为27起;查扣非法营运电瓶车19台;取缔马路市场3处;整治非交通占道行为33起。目前,我队组织警力深入各乡镇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已成为工作常态。
三是强化农村交通安全宣传。 今年以来,交警部门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采取日常宣传、主题宣传、媒体宣传、亮化宣传、基地宣传与劝诫宣传等多种方式,相继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宣传活动。 特别加强了对国道207线、省道308线等主要道路沿线的交通安全宣传,共 投入宣传经费15万元,投入宣传警力2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万余份,在国、省道沿线设置墙体交通安全宣传标语50多处。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解决农村集镇交通拥堵问题,我队将与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加强沟通,齐抓共进,共同推进,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加强集镇镇区规划力度。 严格镇区主要道路两侧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合理划分镇区各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农村赶集场所的规划与建设,从源头上解决和避免“马路市场”对农村集镇交通的影响。
二是加快完善镇区交通基础设施。 如在重要街道施划停车位,督促规范停车;在镇区主要路段设置禁停等各类交通标志,对机动车实行禁停措施,提高镇区主要道路的通行效率;在镇区主要十字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规范镇区交通行为。
三是实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积极推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模式,落实乡镇干部包村,村委会(社区、管区)干部包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包保责任制,行成三级联动、层层落实。
四是加快推进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进程。 构建“政府主导、乡镇主抓、部门齐抓、农村派出所协同抓、村组自防自治抓”的农村交管工作新格局。加快农村交通安全服务站建设,明确一名村委干部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主要节假日及车流高峰期增派管理力量,发动乡镇干部疏导交通、劝导交通违法行为。
五是我队将继续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县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继续组织警力深入农村地区,保持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为全县人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交通环境。
    四、几点情况说明
一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31号)精神,在农村地区,没有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当地派出所应当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同时,当地乡镇政府也应当主导本辖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公安交警部门无权利、也无法委托城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城管部门也不具备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资格。三是当前各乡镇镇区安装的治安探头不具备交通违法行为非现场查处的资格。
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县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诚恳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函复。
 
安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5 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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