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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50000007/2024-1883780 文 号:安政办发〔2024〕1号 统一登记号:AHDR-2024-01001
登记日期:2024-01-02 发文日期:2024-01-02 信息时效期:2029-01-02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安化县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2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浏览数:

  AHDR-2024-01001

  安政办发〔2024〕1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化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局办、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

  

                                   安化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化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2016—2030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规范提升一批、整治合法一批、依法取缔一批”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非法用地得到有效遏制,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标准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必须符合《安化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2016—2030年)》、城镇总体规划、用地规划、水体保护规划和山体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必须取得住建部门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和市监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资质;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生产、运输、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必须完善相关环保手续,配套建设好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组织领导

  成立安化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监局、县科工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国网安化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和安化经开区,下同),专班办公室设县住建局,负责专班日常工作。

  四、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工作协调和调度;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的布点审批及专业承包资质的认定;场内建设工程及设施的施工许可审批;依法制止房建市政工程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的产品。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并对其合法性进行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负责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的审批,并依法对其生产排污行为进行监管;指导新设站点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县市监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许可及核查;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进行监管;依法处理超范围经营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项目用地涉及林地、湿地生态红线的审批,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水利局:负责取水许可的审批;对全县水利行业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排查、监督,并依法制止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的产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县交通行业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排查、监督,并依法制止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的产品;对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的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县科工局:负责协助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按程序向国网安化供电公司出具需关停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的断电通知。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警力保障。

  县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支持。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导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安全生产工作,并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县税务局:负责对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进行依法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部门职能职责,负责协助各乡镇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县纪委监委:负责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国网安化供电公司:负责对需关停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予以断电。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电视、网络、公众号等媒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的摸排调查,并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布点初步意见;整合相关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对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且无法整合的站点予以拆除;对照组建工作专班,制定整治方案,牵头开展整治行动。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阶段(2024年1月1日—2月29日)。一是组织召开全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专项整治专题会议。二是发布有关通告,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三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摸排调查,切实掌握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的数量、分布及生产经营状况;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布点初步意见,并于1月31日前反馈至专班办公室。四是按照《安化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2016—2030年),在2月29日前完成规划布点。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4年3月1日—5月31日)。一是规范提升已有资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行为。由县住建局牵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已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14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开展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设施、专项试验室及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规范其主体责任行为,提升竞争生存能力。对不再满足资质许可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坚决予以清退。二是分门别类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布点要求,摸底排查时已事实存在,且当事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并完善手续的,严格督促其完善相关手续、配备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项目立项、环评等相关手续,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情况复杂,但不满足行业发展规划和布点要求,且无法保留的,由各乡镇牵头进行整合;对不满足行业发展规划和布点要求,且无法保留、无法整合的,由各乡镇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坚决予以拆除。三是坚决制止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行为。对房建、市政、公路、水利等各类在建工程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产品的,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并依法处理。同时,各乡镇要积极引导居民自建房使用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产品,对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要及时制止。

  (三)整章建制阶段(2024年6月1日—6月30日)。专班要及时组织验收,并督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办理好经营资质。同时,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县镇村“三级”管理及建设项目跟踪监控等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巩固整改成效,杜绝非法预拌混凝土产品进入工程建设领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形成使用合法建材产品、抵制非法产品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分类处置。要切实摸清全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的底数,按照“规范提升一批,整治合法一批,依法取缔一批”的原则依法处置到位。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串联闹事、暴力抗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压实监管责任。专班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督办、跟踪问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对底数不清、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和严重失职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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